建筑物電氣防火檢測規程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電氣防火檢測的一般技術、直觀檢查、儀器檢測以及電氣火災隱患判斷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10KV及以下建筑物電氣用戶的電氣火災預防性檢測。
本標準不適用于軍事設施、核電站、放射性場所及地下、水上、運輸平臺的電氣火災預防性檢測。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面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50054-1995 低壓配電設計規范
GB50057-1994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GB50096-1999 住宅設計規范
GB50150-1991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準
GB50156-2002 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
GB50168-1992 電氣裝置工程電纜線路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170-1992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旋轉電機方式及驗收規范
GB50171-1992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盤柜及二次回路結線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194-1993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范
GB50222-1995 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
GB50254-1996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低壓電器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257-1996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303-2002 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J148-1990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力變壓器、油浸電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驗收規范
GBJ149-1990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母線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防火:fire prevention
在火災發生之前所有減少或杜絕火災發生的措施。
3.2
電氣設備:electrical equipment
發電、變電、輸電、配電或用電的任何物件。
3.3
用電設備:current-using equipment
將電能轉換成其他形式能量的設備。
3.4
電氣裝置:electrical installation
為實現一個或幾個具體目的且特性相配合的電氣設備的組合。
3.5
導管:conduit
在電氣安裝中用來保護導線或電纜的圓型或非圓型的布線系統的一部分,導管有足夠的密封性,使電線電纜只能從縱向引入而不能從橫向引入。
3.6
金屬導管:metal conduit
由金屬材料制成的導管。
3.7
保護導體(PE):protective conductor
為防止發生電擊危險而與下列部件進行電氣連接的一種導體,
——裸露導電部件;
——外部導電部件;
——主接地端子;
——接地電極(接地裝置);
——電源的接地點或人為的中性接點。
3.8
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3.9
廚房:kitchen
供居住者進行炊事活動的空間。
3.10
衛生間:bathroom
供居住者進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動的空間。
3.11
加油站:automobile gasoline filling station
為汽車油箱充裝汽油、柴油的專門場所。
3.12
站房:station house
用于加油、加氣站管理和經營的建筑物。
3.13
加油加氣站:automobile gasoline/gas fining station
加油站、液化石油氣加氣站、壓縮天然氣加氣站、加油加氣合建站的統稱。
4 檢測周期
4.1 公共聚集場所,包括影劇院、錄像廳、禮堂、電視電影攝制廳等演出、放映場所,舞廳、卡拉OK廳、多功能廳等娛樂場所,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游藝、游樂場所,網吧、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商場、集貿市場、辦公樓、賓館、酒店以及醫院、養老院、學校、幼兒園等檢測周期為1年。
4.2 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檢測周期為1年。
4.3 其它場所檢測周期為2年。
4.4 重大活動場所及新建(改擴建)工程,使用前檢測。
4.5 受用戶委托或監督部門要求隨時檢測,不受檢測周期限制。
5技術要求
5.1 系統設備全部安裝,處于使用狀態。
5.2 檢測條件符合本標準6.1中的規定。
5.3 設備的檢測數量必須大于設備總量的30%以上。
6檢測方法和隱患判斷
6.1檢測的準備
檢測時電氣設備和線路的負載率應大于30%,并經1h以上時間的有效運行,進入熱穩定狀態。
6.2 過熱型電氣火災隱患檢測和判斷
6.2.1 使用紅外熱電視或熱像儀對于一般的電氣設備和線路進行全面掃描普遍檢測,發現其異常發熱部位,然后,使用紅外測溫儀對異常發熱部位進行測溫。
6.2.2 使用紅外熱像儀,對重點電氣設備和線路的發熱部位攝取熱像圖,并經計算機對熱像圖的溫度場分布情況進行分析處理。(見附錄A)
6.3 放電型電氣火災隱患
使用超聲波探測儀檢測電氣裝置打火放電現象,當出現放電的超聲波時,可以判斷該部位存在放電型電氣火災隱患。
6.4設備安裝情況檢測
利用電工工具對設備安裝進行檢測。
7 高壓變配電裝置
7.1 一般技術規定
7.1.1 民用建筑與它所屬的單獨建造的終端變配電所的防火間距應符合表1規定。
7.1.2 充油設備應符合GBJ148-1990中2.2.1的規定。
7.1.3 電氣裝置的絕緣子、套管應符合GBJ148-1990中2.6.7的規定。
7.1.4 交流高壓電器中各觸頭、連接端子最高允許溫度及溫升值不應超過表2的數值。
7.1.5 配電所內銅、鋁導體連接時應符合GBJ149-1990中2.1.8的規定。
7.1.6 油浸變壓器室的室溫不宜超過45℃,電力電容器室、蓄電池室及配電室的室溫不宜超過40℃。
7.1.7 電流、電壓表等各種指示儀表及信號裝置的指示應正常,電壓偏差應在下列規定的范圍內:
10KV及以下三相供電的動力電壓允許偏差為額定值的+5%~-7%。
220V單相供電電壓允許偏差為額定值的+5%~-10%。
7.1.8 變壓器室、電容器室的通風窗及其通風管道應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7.1.9 控制室和配電室內的采暖裝置,應采用鋼管焊接,不應有法蘭、螺紋接頭和閥門等。
7.1.10 高低壓配電室、變壓器室、電力電容器室、控制室內,不應有無關的管道和明敷線路通過。7.1.11 在配電室內裸導體正上方不應布置燈具和明敷線路,當在配電室內裸導體上方布置燈具時,燈具與裸導體的水平凈距不應小于1.0m,燈具不得采用吊鏈和軟線吊裝。
7.1.12 變配電所房間應符合GB50054-1995中3.3的規定。
7.1.13 高低壓配電裝置、變壓器周圍不應堆放可燃物和其他雜物。
表1 變配電所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
耐火等級及防火間距 |
民用建筑耐火等級 |
||||
一、二級 |
三級 |
四級 |
|||
變配電所耐火等級 |
一、二級 |
防火間距(m) |
6 |
7 |
9 |
三級 |
7 |
8 |
10 |
||
1.民用建筑包括九層及以下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過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過24m的單層公共建筑。 2.兩座建筑相鄰,較高的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3.相鄰的兩座建筑物,較低一座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當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的開口部位設有防火門窗或防火卷簾和水幕時,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少,但不應小于3.5m。 4.兩座建筑相鄰兩面的外墻為非燃燒體,如無外露的燃燒體屋檐,當每面墻上的門窗洞口面積之和不超過該外墻面積的5%,且門窗口不正對開設時,其防火間距可按表2減少25%。 5.戶外成套變電所的進出線,應采用電纜或架空線,附近改用短段電纜進出。 |
7.1.14 配電裝置各回路的相序排列應一致,硬導體的各相應涂色,色別應為A相黃色、B相綠色、C相紅色。絞線可只標明相別。
7.1.15 電壓、電流表、信號裝置應符合GB50303-2002中10.2.1的規定。
7.1.16 電氣設備(含母線)的各部位連接點應無過熱、銹蝕、燒傷、熔接等痕跡。
7.1.17 電氣設備運行時,應無異常氣味和聲響。
7.2 變壓器
7.2.1 可燃油浸式變壓器
7.2.1.1 直觀檢查
7.2.1.1.1 變配電所內安裝可燃油浸式變壓器,應符合下列防火規定:
a)80KVA及以上的可燃油浸式三相變壓器應安裝在單獨的變壓器室內,變壓器室應滿足一級防火等級的要求。
b)可燃油浸式變壓器下面應設置事故儲油或擋油設施。
c)變壓器室環境應符合GB50054-1995中3.1.1的規定。
d)變壓器室、配電裝置室、電力電容器室等應設置防止雨、雪和蛇、鼠類小動物從采光窗、通風窗、門、電纜溝等進入室內的設施。
e)可燃油浸變壓器室必須設置在下列場所且又必須開門時,應安裝甲級防火門:
1)變壓器室位于車間內;
2)變壓器室位于易沉積可燃粉塵,可燃纖維的場所;
3)變壓器室附近有糧、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場所;
4)變壓器室位于建筑物內;
5)變壓器室位于地下室上面。
7.2.1.1.2 露天或半露天變電所安裝可燃油浸式變壓器,應符合下列防火規定:
a)變壓器底部距地面不應小于0.3m,相鄰變壓器外廓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1.5m。
b)當變壓器供給一級負荷用電時,相鄰的可燃油浸式變壓器的防火凈距不應小于5.0m,若小于5.0m時,應設置防火墻,防火墻應高出油枕頂部,且墻兩端大于擋油設施各0.5m。
c)變壓器外廓與建筑物外墻的距離應大于或等于5.0m。當小于5.0m時,建筑物外墻在下列范圍內不應有門、窗或通風孔:
1)變壓器油量大于1000kg時,其總高度加3.0m,外廊兩側各加3.0m;
2)變壓器油量在1000kg及以下時,其總高度加3.0m,外廊兩側各加1.5m。
d)變壓器容量在1000KVA及以上時,應設置事故貯油設施。
7.2.1.1.3 變壓器總額定容量不超過1260KVA、單臺額定容量不超過630KVA的可燃油浸式變壓器以及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力電容器等,在貼鄰民用建筑(除觀眾廳、教室等人員密集的房間和病房外)布置時,必須采用防火墻隔離。
7.2.1.1.4 高層民用主體建筑內設置在地上各層的變壓器嚴禁選用可燃油浸式電力變壓器和油浸式高壓電力電容器。
7.2.1.1.5 儲油柜的油位應與溫度相對應,各部位應無滲、漏油現象。
7.2.1.1.6 變壓器聲響應正常。
7.2.1.1.7 變壓器的外部表面應無嚴重積污現象。
7.2.1.1.8 吸濕器完好,吸附劑干燥無變色現象。
7.2.1.1.9 引線接頭、電纜、母線應無過熱現象。
7.2.1.1.10 套管、絕緣子外部無破損、裂紋、放電痕跡。
7.2.1.1.11 防爆膜和安全氣道應完好無損。
7.2.1.1.12 各部位的接地應完好。
7.2.1.2 儀器檢測
7.2.1.2.1 各電氣連接點(含端子)、引線接頭、電纜終端頭溫度不應超過表2中的數值,電纜溫度不應超過表12中的數值。
表2 交流高壓電器觸頭及導體連接端子在空氣中最高允許溫度及允許溫升值
部 位 |
最高允許溫度 (℃) |
周圍空氣溫度為40℃的允許溫升(K) |
|
觸頭 |
裸銅、裸銅合金 |
75 |
35 |
鍍錫 |
90 |
50 |
|
鍍銀或鍍鎳 |
105 |
65 |
|
與外部導體連接的端子和導體連接的接合部分 |
裸銅、裸銅合金 |
90 |
50 |
裸鋁、裸鋁合金 |
90 |
50 |
|
鍍(搪)錫或鍍銀 |
105 |
65 |
7.2.1.2.2 變壓器的頂層油溫不應超過85℃,油、水冷卻或風冷的變壓器頂層油溫不應超過75℃。
7.2.1.2.3 各種電氣連接點、絕緣子、套管、電纜終端頭、箱體等處不應有打火放電現象,不能有異
常聲音。
7.2.1.2.4 變壓器低壓側各相電流和中性線電流,負載不平衡度應少于10%,在TN、TT系統中,當選用YyNO接線時,其中性線電流不得超過低壓繞組額定電流的25%。
7.2.2 干式變壓器
7.2.2.1 直觀檢查
7.2.2.1.1 干式變壓器應有不低于IP2X防護外殼。
7.2.2.1.2 套管、絕緣子外部應無破損、裂紋、放電痕跡。
7.2.2.1.3 引線接頭、電纜、母線應無過熱跡象。
7.2.2.1.4 測溫裝置應齊全,完好。
7.2.2.1.5 風冷裝置運行應正常。
7.2.2.1.6 變壓器的線圈澆注體應無裂紋和附著臟物,鐵芯、套管表面應無嚴重積污現象。
7.2.2.1.7 變壓器吸濕劑應干燥。
7.2.2.1.8 各部位的接地應完好無損。
7.2.2.2 儀器檢測
7.2.2.2.1 干式電力變壓器的最高允許溫度不應超過表3中的數值。表中繞組熱點溫度額定值為正常壽命溫度,繞組熱點溫度最高允許值為安全溫度。
7.2.2.2.2 各部位連接點(含端子)、引線接頭、電纜終端頭的溫度高壓部分不應超過表2中的數值,低壓部分不應超過表5中的數值。
7.2.2.2.3 分接切換開關接點、螺栓螺釘與外部導體聯接的端子、電纜終端頭的溫度不應超過90℃。
表3 干式電力變壓器最高允許溫度值
105(A) |
120(E) |
130(B) |
155(F) |
180(H) |
220(C) |
||
額定電流下繞組平均溫升限值(K) |
60 |
75 |
80 |
100 |
125 |
150 |
|
參考溫度(℃) |
80 |
95 |
100 |
120 |
145 |
170 |
|
繞組熱點溫度(℃ ) |
額定值 |
95 |
110 |
120 |
145 |
175 |
210 |
最高允許值 |
140 |
155 |
165 |
190 |
220 |
250 |
|
注:繞組熱點溫度不應超過參考溫度值。 |
7.2.2.2.4 各種電氣連接點、絕緣子、套管、電纜終端頭不應有打火放電現象,不能有異常聲音。
7.2.2.2.5 變壓器低壓側各相負載電流和中性線電流,負載不平衡度應小于10%。
7.3 互感器
7.3.1 直觀檢查
7.3.1.1 互感器的各部位接點應無異常。
7.3.1.2 電流互感器二次側不應開路,必要時必須采用短路片或專用短路線,嚴禁用熔體或導線纏
繞。
7.3.1.3 電壓互感器接地應符合GBJ148-1990中3.3.9的規定。
7.3.2 儀器檢測
7.3.2.1 設備的絕緣子、套管不應有打火放電現象。
7.3.2.2 設備的導電體對地(外殼)不應有打火放電現象。
7.3.2.3 電流互感器、電壓互感器繞組出頭和連接端子溫度不應超過表2中的數值。
7.3.2.4 測量油浸式或干式電壓互感器的繞組和油頂溫度,不應超過表4中的數值。
表4 油浸式或干式電壓互感器的允許溫度
類 別 |
項 目 |
最高允許溫度(℃) |
環境溫度40℃時的溫升極限(K) |
||
繞 組 |
油浸式 |
95 |
55 |
||
油浸式全封閉 |
105 |
60 |
|||
干 式 |
絕緣耐熱等級 |
A級 |
105 |
55 |
|
E級 |
120 |
75 |
|||
B級 |
130 |
85 |
|||
F級 |
155 |
110 |
|||
H級 |
180 |
135 |
|||
油 頂 |
一般情況 |
90 |
50 |
||
油面上充有惰性氣體或全封閉式 |
95 |
55 |
|||
鐵及其他金屬結構零件表面 |
|
不得超過接觸或鄰近 絕緣材料的溫升極限 |
|||
|
|
|
7.4 高壓電容器
7.4.1 直觀檢查
7.4.1.1 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力電容器應安裝在室外半露天式場所,并應設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室內的高壓電力電容器應裝設在耐火等級為二級的單獨房間內。低壓電容器室耐火等級為三級。
7.4.1.2 裝置電容器組的結構物(臺架及柜體)應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7.4.1.3 裝設在室內的低壓電容器應采用干式塑膜型電容器。
7.4.1.4 高壓電容器的油箱應無滲、漏油痕跡,電容器應無膨脹變形現象。
7.4.1.5 電容器組的斷路器、熔斷器的接線和放電回路(放電變壓器、電壓互感器、放電電阻等)及其引線應完好。
7.4.1.6 低壓電容器組控制系統(包括補償控制器、接觸器等控制回路)工作應正常。
7.4.2 儀器檢測
電容器組在運行時,應無打火花放電現象。
7.5 高壓開關
7.5.1 少油斷路器
7.5.1.1 直觀檢查
少油斷路器的連接銅片無斷裂,外觀無損傷。
7.5.1.2 儀器檢測
各連接點、接線端子溫度不應超過表2中的數值。
7.5.2 真空斷路器
7.5.2.1 直觀檢查
7.5.2.1.1 真空滅弧室應完好無損,外觀無損傷。
7.5.2.2 儀器檢測
同本標準7.5.1.2
7.5.3 高壓熔斷器
7.5.3.1 直觀檢查
熔斷器的熔體管應完好、無損傷、變形、開裂現象。
7.5.3.2 儀器檢測
同本標準7.5.1.2
8 低壓配電裝置
8.1 一般技術規定
8.1.1 各種顯示、測量表計應工作正常。
8.1.2 設備(含母線)的各部位連接點應無過熱、銹蝕、燒傷、熔接等痕跡。
8.1.3 各種設備的套管、瓷件外部無破損、裂紋、放電痕跡。
8.1.4 低壓電氣設備的滅弧裝置,如滅弧柵、滅弧觸頭、滅弧罩、滅弧用絕緣板應完好無損。
8.1.5 連接到發熱元件(如管形電阻)上的絕緣導線,應采取隔熱措施。
8.1.6 絕緣導線穿越金屬構件時應有保護措施。
8.1.7 敷設于隔離用的擋板或隔板應無破損。
8.1.8 電纜終端頭應無過熱和放電現象。
8.1.9 接地應符合GB50303-2002中6.2.5的規定。
8.1.10 低壓電器的檢查項目應符合本標準8.3的有關規定。
8.1.11 母線的連接點、分支接點、接線端子的溫度不應超過表5中的數值,低壓電器同相(路)上下接線端子溫差應少于10℃。
表5 交流低壓母線裝置各部位的允許溫升值
部 位 |
周圍空氣溫度為40℃的允許溫升(K) |
|
母線上插接式 觸點 |
銅母線 |
60 |
鍍錫鋁母線 |
55 |
|
母線相互連接處 |
銅----銅 |
50 |
銅搪錫—銅搪錫 |
60 |
|
銅鍍銀---鋁搪銀 |
80 |
|
鋁搪錫---鋁搪錫 |
55 |
|
鋁搪錫---銅搪錫 |
55 |
8.1.12 刀開關觸頭、負荷開關、熔斷器觸頭、電纜終端頭、隔離開關動靜觸頭溫度不應超過表5中的數值,不應有異常聲響。
8.1.13 柜內應無打火放電現象。 8.1.14 低壓供電網絡始端的三相負荷電流不平衡度應小于20%。 8.1.15 成套配電(控制)柜臺、箱、盤的運行電壓、電流應正常,各種儀器指示正常。
8.2 插座與開關
8.2.1 插座
8.2.1.1 直觀檢查
8.2.1.1.1 插座及其配套的插頭應符合GB50303-2002中22.1.1的規定。
8.2.1.1.2 落地插座面板應牢固可靠、密封良好。
8.2.1.1.3 在潮濕場所插座應符合GB50303-2002中22.1.3.2的規定。
8.2.1.1.4 插座靠近高溫、可燃物或安裝在可燃結構上時,應采取隔熱、散熱等保護措施。暗裝插座應采用專用接線盒,接線盒周圍不應有空隙。
8.2.1.1.5 導線與插座連接處應牢固可靠,螺絲應壓緊無松動,插座應完好無損,安裝牢固,面板無松動。
8.2.1.1.6 在使用“I”類家用電器的場所,必須設置帶有保護線觸頭的電源插座,并將該觸頭與保護地線(PE線)連成電氣通路。
注:“I”類電器,系指該類電器的防觸電保護不僅依靠基本絕緣,而且還需要一個附加的安全預防措施,其方法是將電器外露導電部分與已安裝在固定線路中的保護接地導體連接起來。
8.2.1.1.7 民用插座的保護接地線應選用與相線截面、絕緣等級相同的銅芯導線。
8.2.1.1.8 備用照明、疏散指示照明的回路上不應設置插座。
8.2.1.1.9 移動式插座使用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a)電源線采用銅芯電纜或護套軟線。
b)具有保護接地線(PE線)。
c)禁止放置在可燃物上。
d)禁止串接使用。
e)嚴禁超容量使用。
8.2.1.1.10 托兒所、幼兒園、小學插座安裝應符合GB50303-2002中22.2.1的規定。
8.2.1.1.11 車間及試(實)驗室的插座安裝應符合GB50303-2002中22.2.1的規定。
8.2.1.2 儀器檢測
8.2.1.2.1 插座接線應符合GB50303-2002中22.1.2的規定。
8.2.1.2.2 有插頭的工作插座,其觸頭處應無過熱和打火放電現象。
8.2.2 開關
8.2.2.1直觀檢查
8.2.2.1.1 開關靠近高溫物體、可燃物或安裝在可燃結構上時,應采取隔熱、散熱措施。
8.2.2.1.2 衛生間的蹺板式開關,應裝在衛生間門外,否則應采用防潮防水型面板或采用絕緣繩操作的拉線開關。
8.2.2.1.3暗裝開關應用專用盒,蓋板應端正,緊貼墻面。
8.2.2.2儀器檢測
開關使用時不應有過熱和打火放電現象。
8.3 低壓電器
8.3.1 一般技術規定
8.3.1.1 低壓電器的固定,應符合GB50254-1996中2.0.3的規定.
8.3.1.2 低壓電器的外部接線,應符合下列規定:
a)接線應排列整齊,導線絕緣良好,無損傷。
b)同一端子上導線連接應符合GB50303-2002中6.1.9.1的規定。
c)電器的接線應采用銅質或有電鍍金屬層防銹的螺栓和螺釘連接,連接應牢固,要有防松裝置。
d)電器的外露導電部分、框架的接地,應牢固可靠,完好無損。
8.3.1.3 低壓電器接線端子的最高允許溫度,不應超過表6中的數值。
表6 低壓電器與外部連接的接線端子的允許溫升值
接線端子材料 |
周圍空氣溫度為40℃的允許溫升(K) |
裸銅 |
60 |
裸黃銅 |
65 |
銅(或黃銅)鍍錫 |
65 |
銅(或黃銅)鍍銀或鍍鎳 |
70 |
8.3.1.4 低壓電器接線端子,不應有打火放電現象。
8.3.2 直觀檢查
8.3.2.1 低壓斷路器
a)低壓斷路器與熔斷器配合使用時,熔斷器應安裝在電源側。
b)低壓斷路器的接線,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接線端子及載流部分應清潔,要接觸良好。
2)裸露在箱體外部易被觸及的導線端子,應有絕緣保護。
8.3.2.2 低壓隔離開關、刀開關、熔斷器組合電器
a)隔離開關與刀開關的安裝,應符合GB50254-1996中4.0.1的規定.
b)帶熔斷器或滅弧裝置的負荷開關熔斷器應無損傷,滅弧柵應完好,且固定可靠。
8.3.2.3 防火用漏電保護器
a)防火用漏電保護器應安裝在電源進線端,應采用低靈敏度延時型警報式或自動切斷式的漏電保護裝置,其額定漏電動作電流選用300mA或500mA。
b)漏電保護器的接線應符合下列規定:
1)漏電保護器的接線應與低壓配電系統保護接地型式相對應;
2)漏電保護器負載側的中性線不得與其他回路共用;
3)漏電保護器標有負載側和電源側的接線端子,應按規定接線,不可接反;
4)嚴禁PEN線穿過漏電保護器的零序電流互感器,漏電保護器及其與之配套使用的短路保護電器,在任何情況下,不應單獨切斷N線;
5)漏電保護器所保護的線路及設備外露導電部分應接地。
c)漏電保護器的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1)漏電保護器每月需在通電的情況下按動按鈕一次,雷雨季節應增加試驗次數,應保證漏電保護器動作可靠,應有漏電保護器的運行記錄(包括試驗情況和動作情況)。
2)嚴禁把漏電保護器電源測和負載側直接跨接。
8.3.2.4 配電箱(盤、板)和開關箱
a)配電箱(盤、板)和開關箱周圍0.3m內不應堆放雜物。
b)配電箱(盤、板)和開關箱內的導線應絕緣良好,排列整齊,固定牢固,導線不應有接頭,導線端頭應用螺栓壓接,并應有防松動裝置。
c)配電箱(盤、板)和開關箱內安裝的接觸器、刀開關等電氣設備,應動作靈活,接觸良好可靠,觸頭沒有燒蝕痕跡。
d)熔斷器不應隨意用金屬絲代替熔絲。熔體不得削小或合股使用,更換熔體時,不應采用不合規格的熔體代替。
e)熔體應有保護罩,管型熔斷器不應無管使用,有填充材料的熔斷器不應改裝使用。
f)配電箱(盤)安裝應符合GB50222-1995中3.1.10的規定。
g)照明配電箱(盤)安裝應符合GB50303-2002中6.1.9和6.2.8的規定.
h)導線進出箱(盤、板)孔處,進出線孔應光滑無刺,并應裝設絕緣護線套。 8.3.2.5 配電柜(屏、臺、箱、盤)的接地應符合中GB50303-2002中6.1.1的規定。
8.3.3 儀器檢測
8.3.3.1 低壓斷路器、低壓隔離開關、刀開關、熔斷器組合電器、防火用漏電保護器等各接線端子的最高允許溫度應不超過表6中的數值.
8.3.3.2 低壓電器設備同相(路)上下接線端子溫差應少于10℃。
8.3.3.3 低壓斷路器、低壓隔離開關、刀開關、熔斷器組合電器、防火用漏電保護器等各接線端子,不應有打火放電現象。
8.3.3.4 各接線端子連接線上的相線電流、中性線電流和PE線異常電流,電流不平衡度應小于10%。
9 低壓用電設備
9.1 電動機
9.1.1 一般技術規定
9.1.1.1 電動機應安裝在牢固的機座上,機座周圍應有適當的通道,與其它低壓帶電體、可燃物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1.0m,并應保持干燥清潔。
9.1.1.2 電動機各部分的最高允許溫度和允許溫升不應超過制造商的規定。如制造商無規定時可參照表7的規定。
9.1.1.3 電動機應裝設短路保護和接地故障保護,并應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裝設過載保護、斷相保護和低電壓保護。
表7 電動機最高允許溫度(t)與溫升(K)(環境溫度Te=35℃)
溫度與溫升 (t,k) |
絕緣等級 |
|||||||||
A級 |
E級 |
B級 |
F級 |
H級 |
||||||
T |
k |
T |
k |
T |
k |
T |
k |
T |
k |
|
定子、轉子繞組 |
105 |
70 |
120 |
85 |
130 |
95 |
140 |
105 |
165 |
130 |
定子鐵芯 |
105 |
70 |
120 |
85 |
130 |
95 |
140 |
105 |
165 |
130 |
滑環 |
T=105 k=70 |
9.1.1.4 電動機控制設備與線路應符合下列規定:
a)電氣元器件外觀應整潔,外殼應無破裂,零部件齊全,各接線端子及緊固件應無缺損、銹蝕等現象。
b)電氣元器件的觸頭應無熔焊粘連變形和嚴重氧化銹蝕等痕跡。
c)端子上的所有接線應壓接牢固,接觸應良好,不應有松動、脫落現象。
d)電氣元器件的觸頭,接線端子等的溫度,不應超過表6中的數值。
9.1.2 直觀檢查
9.1.2.1 軸承應潤滑,對使用滑動軸承的設施,油環應滑動,油腔內的油面應到油面計所指示的位
置。
9.1.2.2 電動機空氣冷卻裝置運轉應正常。
9.1.2.3 電動機運行時電刷應無打火放電現象。
9.1.2.4 電動機運行時應無異常聲響和氣味。
9.1.2.5 電動機和附屬設備應清潔,附近不應堆放可燃物和其他雜物。
9.1.2.6 電動機外殼接地應牢固可靠,完好無損。
9.1.3 儀器檢測
9.1.3.1 電動機定子繞組滑環的溫度,應不超過表8中的數值。
9.1.3.2 滑動軸承溫度不應超過80℃,滾動軸承溫度不應超過95℃。
9.1.3.3 電動機電氣連接點、殼體等不應有打火放電現象。
9.1.3.4 電動機絕緣應符合GB50303-2002中7.1.1的規定。
9.1.3.5 電動機的工作電流,在正常情況下不應超過額定值,三相電流應平衡,任意兩相間的電流差值應小于額定電流的10%。
9.1.3.6 電動機應在額定電壓90%(頻繁啟動)~85%(不頻繁啟動)范圍內運行。 相間電壓不平衡度應小于5%。
注:此處電動機主要是指100KW及以下異步電動機。
9.2 穩壓整流設備
9.2.1 直觀檢查
9.2.1.1 輸入整流器的交流電壓應在額定電壓的±10%內運行,整流器工作電流不應超過額定電流,即不應過負荷運行。
9.2.1.2 柜體內螺栓連接的導線應無松動,專用端子壓接應牢固無開裂,焊接連接的導線應無脫焊、虛焊、碰殼及短路。
9.2.1.3 快速熔斷器的型號和規格,應符合設計規定,不得任意調換或代用。
9.2.1.4 整流器的冷卻系統應運轉正常。
9.2.2 儀器檢測
9.2.2.1 整流變壓器的線圈溫升應少于60K。
9.2.2.2 各種導線、母線的連接點和接線端子溫度,不應超過表3和表4中的數值。
9.2.2.3 電氣設備連接點、殼體等不應有打火放電現象。
9.2.2.4 中性線電流諧波含量及電流真有效值。
9.3 其他小型用電設備
9.3.1 直觀檢查
9.3.1.1 電烘箱的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a)電烘箱應采用單獨回路供電,電源線應裝設隔離電器和短路、過載及接地故障保護電器。導線和熱元件的接線處應緊固,電烘箱引入線處應采用耐高溫的絕緣材料予以保護。
b)電烘箱周圍0.3m以內不應放置可燃物。
9.3.1.2 小型電爐(3kw以下電爐)的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a)電爐應放在不燃材料制作的工作臺上,與周圍可燃物應保持0.3m以上的距離。
b)禁止在任何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使用電爐(有專門防爆設計的電爐除外)。
c)電爐應采用專用插座和單獨回路供電,電爐的引出線應采用石棉、瓷管等耐高溫絕緣套管保護。
d)電爐的電源線,應裝設刀開關和短路保護電器,其可接近裸露導體必須接地(PE線)或接零(PEN線)。
9.3.1.3 空調器的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a)空調器應單獨供電,空調電源線應設置短路、過載保護,其電源插座觸頭與配電線路TT或TN系統中的PE線連成通路。
b)空調器不應安裝在可燃結構上,其設備與周圍可燃物的距離不應小于0.1m。
c)分體式空調穿墻管路應有套管保護,出口周邊修飾規矩,室內機體接線端子板處接線牢固、整齊、正確。
9.3.1.4 吊扇的安裝應符合GB50303-2002中22.1.5的規定。
9.3.1.5 壁扇的安裝應符合GB50303-2002中22.1.6的規定。
9.3.2 儀器檢測
9.3.2.1 各連接點(含端子)溫度,不應超過表6中的數值。
9.3.2.2 各種電氣設備應無打火放電現象。
10 照明裝置
10.1 一般技術規定
10.1.1 超過60W的白熾燈、鹵鎢燈、熒光高壓汞燈等照明燈具(含鎮流器)不應直接安裝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構件上,聚光燈的聚光點不應落在可燃物上。當燈具的高溫部位靠近除不燃性(A級)以外的裝修材料時,應采取隔熱(如用玻璃絲、石膏板、石棉板等加以隔熱防護)、散熱(如在燈具上增加散熱空隙或加強頂棚內通風降溫,與可燃物保持一定距離)等防火保護措施。燈飾所用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不應低于難燃性(B1級)等級。
10.1.2 嵌入頂棚內的燈具,燈頭引線應用柔性金屬管保護,其保護長度不宜超過1米。嵌入式燈具、貼頂燈具以及光檐(槽燈)照明,當采用鹵鎢燈以及單燈功率超過100W的白熾燈時,燈具(或燈)引入線應選用105-250℃耐高溫絕緣電線,或采用瓷管、石棉等非燃材料作隔熱保護。
10.1.3 庫房內照明燈具下方不應堆放可燃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不應小于0.5m,不應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
10.1.4 聚光燈、回光燈、炭精燈不應安裝在可燃基座上,燈頭的尾線應用高溫線或瓷套管保護,配線接點必須設在金屬接線盒內。
10.1.5 照明燈具及其附件應無異常高溫和火花放電現象。
10.1.6 碘鎢燈、鹵鎢燈、60W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不應在庫房內裝設;人防工程內潮濕場所、廚房、開水間、洗衣間、衛生間應采用防潮燈具;蓄電池室等場所應采用密閉形燈具。
10.1.7 住宅公寓衛生間的燈具位置應避免安裝在座便器或浴缸的上面及其背后。
10.1.8 重要場所的大型燈具的安裝應符合GB50303-2002中19.2.5的規定。
10.1.9 當燈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時,應符合GB50303-2002中19.1.6的規定。
10.2 直觀檢查
10.2.1 照明燈具上所裝的燈泡,不應超過燈具的額定功率。
10.2.2 燈具的外型,燈頭及接線應符合GB50303-2002中19.2.2的規定。
10.2.3 照明燈具與可燃物之間的安全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a)普通燈具不應小于0.3m;
b)高溫燈具(聚光燈、碘鎢燈等)不應小于0.5m;
c)影劇院、禮堂用的面光燈、耳光燈不應小于0.5m;
d)容量為100-500W的燈具不應小于0.5m;
e)容量為500-2000W的燈具不應小于0.7m;
f)容量為2000W以上的燈具不應小于1.2m。
當安全距離不夠時,應采取隔熱、散熱措施。
10.2.4 霓虹燈的安裝應符合GB50303-2002中21.1.2的規定。
10.2.5 節日彩燈的檢查應符合下列規定:
a)安裝在建筑物輪廓線上的彩燈應符合GB50303-2002中21.1.1的規定。
b)彩燈線路應采用絕緣銅導線,導線截面積除應滿足載流量要求外,不應小于2.5 mm2,燈頭線不應小于1.0 mm2 。
c)懸掛式彩燈應采用防水吊線燈頭,燈頭線與干線的連接應牢固絕緣包扎緊密。彩燈電源導線應采用橡膠多股銅芯軟導線,截面不應小于4.0mm2,燈頭線截面不小于0.5mm2,垂直敷設時,對地面的距離不小于3.0m 。
d)彩燈的電源除統一控制外,每個支路應有單獨控制開關和熔斷器保護,導線的支持物應安裝牢固。
10.2.6 建筑物景觀照明燈具安裝應符合GB50303-2002中21.1.3的規定。
10.2.7 庭院燈安裝應符合GB50303-2002中21.1.5的規定。
10.2.8 航空障礙標志燈安裝應符合GB50303-2002中21.1.4的規定。
10.3 儀器檢測
10.3.1 日光燈鎮流器線圈的最高允許溫度不應超過給定TW值,如沒有標注TW值時,其最高允許溫度不應超過(內有襯紙)95℃和(內無襯紙)85℃,電容器外殼的最高允許溫度不應超過TC值,如沒有標注TC值時,其最高允許溫度不應超過40℃。
10.3.2 霓虹燈專用變壓器外殼溫度,當環境溫度為40℃時,其最高允許溫升為40K。
10.3.3 帶電體對地(外殼)不應有打火放電現象。
11 低壓配電線路
11.1 一般技術規定
11.1.1 室內配線應采用額定電壓不低于0.45/0.75kv的絕緣導線,室內電纜配線應采用額定電壓不低于0.6/1.0kv的電力電纜。
11.1.2 每個分支路絕緣導線相線間及相線對地的絕緣電阻值不應小于0.5MΩ。 11.1.3 根據絕緣導線敷設方式和機械強度的要求,絕緣導線芯線最小截面應符合表8的規定。
表8 絕緣導線芯線最小截面
敷 設 方 式 |
銅芯最小截面(mm2) |
|
室內絕緣導線敷設于絕緣子上 |
L≤2m |
1.0 |
2<L≤6m |
2.5 |
|
6<L≤16m |
4.0 |
|
16<L≤25m |
6.0 |
|
絕 緣 導 線 穿 管 敷 設 |
1.0 |
|
絕 緣 導 線 槽 板 敷 設 |
1.0 |
|
絕 緣 導 線 線 槽 敷 設 |
0.75 |
|
塑 料 絕 緣 護 套 線 直 接 敷 設 |
1.0 |
|
注:L為絕緣子支持點間距。 |
11.1.4 在三相四線或二相三線配電線路中,N線或PEN線截面應符合以下規定:
a)當用電負荷大部分為單相負荷或三相電流嚴重不平衡時,其N線或PEN線截面不宜小于相線截面。
b)以氣體放電燈為主要負荷回路中,其N線截面不應小于相線截面。
c)供可控硅調光或計算機供電的三相四線或二相三線配電線路,其N線或PEN線截面不應小于相線截面的兩倍。
11.1.5 線路水平敷設時,距地面高度不應低于2.5m,垂直敷設時不應低于1.8m,個別垂直段落低于1.8m時,應穿管或采取其它保護措施。
11.1.6 各種配線與管道接近敷設時,其最小距離應符合表9的規定。
表9 各種配線與管道間最小距離 單位為毫米
配線方式 管道各稱 |
導線穿管配線 |
絕緣導線明配 |
配電設備 |
|
蒸氣管 |
平行 |
1000(500) |
1000(500) |
500 |
交叉 |
300 |
300 |
|
|
暖氣管 熱水管 |
平行 |
300(200) |
300(200) |
100 |
交叉 |
100 |
100 |
|
|
注:表內有括號者為各種配線在管道下邊敷設的數值。 |
11.1.7 一般導線芯線長期工作最高允許溫度不應超過表10中的數值。
表10 導線芯線長期工作最高允許溫度
類型 |
長期工作最高允許溫度(℃) |
塑料電線 |
70 |
橡皮電線 |
65 |
11.1.8 腐蝕性場所配線,應采用耐腐蝕性全塑制品,所有接頭應密封。
11.1.9 導線連接應牢固可靠,接觸良好,導線接點、接線端子不應有打火放電現象。
11.1.10 電氣線路應裝設短路保護,過負載保護和接地故障保護。
11.1.11 建筑物的電源進線處,應裝設防火用漏電保護器,當漏電電流超過額定動作電流值時,能發出聲光信號報警或自動切斷電源。
11.1.12 在導線配線的分支連接處,干線不應受到支線的橫向拉力,穿過墻壁或隔墻時應采用阻燃管保護。
11.1.13 在TN-S、TN-C-S系統中,金屬電線保護管,金屬盒(箱),塑料電線保護管,塑料盒(箱)不宜混合使用。
11.1.14 悶頂內嚴禁采用聚氯乙烯絕緣護套銅芯線、聚氯乙烯絕緣平型銅芯軟線和聚氯乙烯絕緣絞型銅芯軟線明敷。
11.1.15 悶頂內嚴禁采用直敷布線,不得將護套絕緣電線直接埋入墻壁、悶頂的抹灰層內。
11.1.16 電線、電纜在配線管、槽內不應有接頭,分支接頭應在分線盒內進行。
11.1.17 導管、線槽的敷設應整齊牢固,線槽內導線總面積不應大于線槽凈面積的60%;導管內導件總面積不應大于導管內凈面積40%;軟管固定間距不應大于1m,端頭固定間距不應大于0.1m。
11.1.18 接地線應采用黃綠相間的絕緣導線。
11.1.19 不同回路、不同電壓等級的交流與直流電線,不應穿于同一導管內,同一交流回路的電線應穿于同一金屬導管內,且管內電線不得有接頭。
11.1.20 當采用多相供電時,同一建筑物、構筑物的電線絕緣層顏色選擇應一致,即保護地線(PE線)應是黃綠相間色,零線用淡藍色,相線顏色為:A相—黃色,B相—綠色,C相—紅色。
11.2 低壓配線
11.2.1 直觀檢查
11.2.1.1 金屬管配線
a)悶頂內有可燃物時,其配電線路應穿金屬管保護。
b)導線穿入鋼管時,管口處應裝設護線套保護,在不進入接線盒(箱)的垂直管口,穿入導線后,應將管口密封。
c)在嚴重腐蝕性的場所(如酸、堿和具有腐蝕性的化學氣體),不宜采用金屬管配線。
d)敷設在潮濕場所的管路,應采用鍍鋅鋼管,干燥場所的管路可采用電線管。
e)金屬管在入接線盒、燈光盒、開關盒等處應符合下列規定:
1)明裝金屬管應加鎖母和護口,多塵、潮濕場所外側還應加橡皮墊圈,有震動的地方和有人進入的木質結構悶頂內的管路,入盒時應加鎖母。
2)敷設的接線盒、燈頭盒、開關盒的敲落孔,除對實裝管孔敲落外其它備用的不應敲掉。
f)金屬管和柔性金屬管應有可靠接地,不得作為電氣設備的接地導體。
11.2.1.2 塑料管配線
a)塑料管應采用難燃型塑料管及其配件,悶頂內無可燃物時,其配電線路可穿難燃型硬質塑料管保護。
b)塑料管不應敷設在高溫和易受機械損傷的場所。引出地(樓)面低于0.5m的一段管路應采取防機械損傷的措施。
c)塑料管與管、管與盒等器件應采用插入法連接,接口應牢固密封,導線不得外露。
d)建筑物悶頂內,不宜采用塑料波紋管。
11.2.1.3 護套線配線
a)護套線嚴禁直接敷設在抹灰層、悶頂、護墻板、布幔角落和墻壁內,受陽光直射的室外場所,不應明敷塑料護套線。
b)護套線與接地導體或不發熱管道等(貼)交叉處,應加絕緣保護管,敷設在易受機械損傷場所的護套線,應加設鋼管保護。
c)護套線進入接線盒(箱)或與設備、器具連接時,護套層應引入接線盒(箱)內或設備器具內。
d)當電氣線路易受機械損傷時,應采用阻燃塑料管、塑料槽板或金屬管保護。
e)在多塵和潮濕場所應采用密閉式盒(箱),接頭應在盒(箱)內。
f)沿建筑物、構筑物表面明敷的護套線,應平直,不松馳、扭絞和曲折,并用線卡固定。
11.2.1.4 電纜布線
電纜布線應符合GB5OO54-1995中5.6的規定。
11.2.1.5 槽板配線
槽板配線應符合GB50303-2002中16.1和16.2的規定。
11.2.1.6 線槽配線
線槽配線除滿足GB50303-2002中15.2.3的規定外,尚應滿足下列規定:
a)金屬線槽應經防腐處理,具有槽蓋的封閉式金屬線槽,可在悶頂內敷設。
b)塑料線槽必須具有阻燃性能。
c)線槽應敷設在干燥和不易受機械損傷的場所。
d)線槽內的導線和電纜不應有接頭,接頭應設在線槽間的接線盒內。
e)金屬線槽應可靠接地,但不應作為設備的接地線。
f)線槽垂直或傾斜敷設時,應有防止槽內電線或電纜移動的措施。
11.2.1.7 瓷(塑料)夾、瓷柱、瓷瓶配線
a)瓷(塑料)夾配線一般適用于正常環境室內場所和挑檐下室外場所;瓷柱、瓷瓶配線一般適用于室內外場所。
b)在悶頂內,嚴禁采用瓷(塑料)夾、瓷柱、瓷瓶配線。
c)絕緣導線交叉時,交叉點應穿絕緣管并加支持物予以固定,保護管長度不應小于100mm。
d)絕緣導線的綁扎線應有絕緣層,綁扎時不得損傷絕緣導線的絕緣層。
e)瓷(塑料)夾、瓷柱或瓷瓶應完好無損,表面清潔,安裝牢固可靠。
f)絕緣電線明敷在高溫輻射或對絕緣有腐蝕的場所時,電線間及電線至建筑物表面最小凈距離應符合表11中的規定。
表11 高溫或腐蝕性場所,電線間及電線至建筑物表面最小凈距
電線固定點間距L(m) |
最小凈距(mm) |
L≤2 |
75 |
2<L≤4 |
100 |
4<L≤6 |
150 |
6<L≤10 |
200 |
11.2.1.8 可撓性金屬管和柔性管配線
a)敷設在多塵或潮濕場所的可撓金屬保護管,管口及其各連接處均應密封嚴實。
b)在可撓金屬保護管有可能受重物壓力或明顯機械沖擊處,應采取保護措施。
c)可撓金屬管、盒(箱)連接處,應采用專用接線夾進行地線連接,其地線截面不應小于4mm2.的多股銅線,不應采用熔焊連接。
d)當可撓金屬管與盒(箱)連接時,無電氣連接部分的兩端應跨接接地線,其接地線截面不應小于4mm2的多股銅線。
e)在悶頂內從接線盒引向器具的絕緣導線應采用可撓金屬管或柔性金屬管等保護,導線不應有裸露部分。
f)剛性導管經柔性導管與電器設備、器具連接,柔性管長度在動力工程中不大于0.8m,照明工程中不大于1.2m。
11.2.1.9 裝飾工程配線
a)裝飾工程如有可燃性裝飾材料時,配電線路應采用銅芯導線,導線的接頭應焊接。
b)通過有裝飾場所部位的配電線路,每條支路均應單獨設置斷路器進行短路和過載保護。
c)動力設備和照明裝置的配電線路,穿越可燃、難燃裝飾材料時,除配電線路應穿保護管外,尚應采用玻璃棉、巖棉等非燃材料做隔熱阻燃保護。
d)配電線路設置在可燃裝飾夾層時,應穿金屬管保護,若受裝飾構造條件限制局部不能穿金屬管時,必須采用金屬軟管。其長度不宜大于2m,導線不得裸露;
e)裝飾工程內不應設臨時配電線路,電源插座不應直接安裝在可燃結構上,照明燈飾材料必須采用難燃性材料。
11.3 母線、導線與設備或器具連接
11.3.1 直觀檢查
11.3.1.1 母線與電器接線端子連接應符合GB50303-2002中11.2.2的規定。
11.3.1.2 導線與設備或器具連接應符合GB50303-2002中18.2.1的規定。
11.3.1.3 在頂棚內由接線盒或經由剛性導管引向器具的絕緣導線,應采用可撓金屬管或柔性金屬軟管等保護,導線不應有裸露部分。
11.3.2 儀器檢測
11.3.2.1 導線、導線接頭、導線與設備或器具的接線端子溫度應符合表10和表5的規定。
11.3.2.2 導線接頭、導線與設備或器具的接線端子應無打火放電現象。
11.3.2.3 相線電流、中性線電流和PE線異常電流。
11.4 絕緣導體的絕緣強度
11.4.1 直觀檢查
絕緣體老化、腐蝕和機械損傷情況
1)絕緣導線芯線連接后,絕緣帶應均勻緊密包纏。
2)在接線端子的根部與絕緣層間的空隙處,應采用絕緣帶嚴密包纏。
3)導線絕緣體不應有嚴重老化、龜裂、碳化、腐蝕和機械損傷現象。
11.4.2 儀器檢測
11.4.2.1 絕緣電阻阻值應符合本標準11.1.2的要求。
11.4.2.2 對竣工驗收建筑工程,受檢方應提供絕緣電阻測試記錄,由檢測機構結合現場實際情況進行抽樣檢測。
11.4.2.3 對一般受檢單位,根據配電線路使用情況,確有必要進行絕緣電阻測試者,由檢測機構根據情況進行測試。
11.5 電力電纜線路
11.5.1 一般技術規定
11.5.1.1 在室內、電氣專用房間、電纜溝、電纜隧道內明敷時不應使用帶有黃麻或其他易延燃材料作護層的電纜。
11.5.1.2 1KV及以下電力電纜和控制電纜,絕緣電阻值應不低于0.5MΩ。
11.5.1.3 電纜通過有可能受到損傷的地段時,應采取有一定機械強度的保護措施。
11.5.1.4 電纜終端頭的接頭和中間接頭連接絕緣均應良好。
11.5.1.5 電力電纜的表面允許溫升應符合表12的規定。
表12 電力電纜最高允許溫度和表面允許溫升值
電 纜 類 型 |
纜芯長期允許溫度(℃) |
表面允許溫升(K) |
|
帶 鎧 裝 |
不 帶 鎧 裝 |
||
節油性浸漬絕緣電纜 (10KV及以下) |
65 |
20 |
25 |
交聯聚乙烯電纜 |
80-90 |
30-40 |
25-35 |
橡膠絕緣電纜 |
65 |
20 |
25 |
11.5.1.6 金屬電纜橋架及其支架和引入或引出的金屬電纜導管必須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同時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a)金屬電纜橋架及其支架全長與接地(PE)或接零(PEN)干線相連接不少于2處。
b)非鍍鋅電纜橋架間連接的兩端跨接鋼芯接地線,接地線最小允許截面積不小于4mm2。
c)鍍鋅電纜橋架間連接板的兩端不跨接接地線,但連接板兩端應有不少于2個防松螺帽或防松墊圈的連接固定螺栓。
11.5.1.7 電纜敷設嚴禁有絞擰、鎧裝壓扁、護層斷裂和表面嚴重劃傷等缺陷。
11.5.2 直觀檢查
11.5.2.1 三相四線制系統中采用的電纜應符合GB50168-1992中5.1.3的規定。
11.5.2.2 電纜與熱力管道,熱力設備之間安裝應符合GB50168-1992中5.2.4的規定。
11.5.2.3 電纜的機械強度保護應符合GB50168-1992中5.3.1的規定。
11.5.2.4 電纜溝內應無雜物,蓋板齊全,溝內應無積水、滲水現象,電纜溝的蓋板應采用不燃材料制作。電纜隧道內應無雜物,照明、通風、排水等消防設施應符合設計要求,完好無缺。
11.5.2.5 當穿有電纜的管子出入電纜溝、隧道、豎井、建筑物和盤(柜)時,應符合GB50168-1992中5.1.22的規定。
11.5.2.6 電纜防火涂料應無脫落,裸鉛包電纜的鉛皮應無龜裂、腐蝕現象。
11.5.2.7 全塑電纜應無被鼠類咬傷或機械損傷的痕跡。
11.5.2.8 電纜穿越防火分區、樓板、墻體的洞口和進入重要機房活動地板下的電纜夾層時應進行防火封堵。
11.5.2.9 電纜溝進入建筑物時應設防火墻,電纜隧道進入建筑物處應設帶門的防火墻,門應為不燃材料。
11.5.2.10 電纜橋架在通過防火墻及樓板時,應采用防火堵料封堵。
11.5.2.11 電力電纜應敷設在易燃易爆氣體管道和熱力管道的下方。
11.5.3 儀器檢測
11.5.3.1 電纜絕緣電阻的檢測應符合本標準11.1.2的規定。
11.5.3.2 檢查受檢單位對電纜絕緣電阻的測試記錄,試驗結果應符合本標準11.1.2規定的數值。
11.5.4 電纜終端頭和中間接頭檢查
11.5.4.1 直觀檢查
a)電纜終端頭和中間接頭應絕緣良好,密封防潮和有防機械損傷的保護措施。
b)電纜終端頭和絕緣套管應完整清潔,絕緣膠應無塌陷無軟化現象,電纜終端頭應無漏油,鉛包及封鉛應無龜裂現象。
c)引線及接線端子的接觸應良好,無過熱現象。
d)接地線應無松動斷股現象。
11.5.4.2 儀器檢測
a)電纜及電纜頭的外表溫升應符合表12的規定。電纜終端頭和中間接頭的熱像圖應正常。
b)電纜終端和中間接頭,不應有打火放電現象。
11.5.5 電力電纜接地基礎
11.5.5.1 直觀檢查
a)電力電纜終端接頭接地線應符合GB50168-1992中6.1.9的規定。
b)電纜接地應符合GB50168-1992中6.2.10的規定。
11.5.6 電纜的防火與阻燃
11.5.6.1 直觀檢查
電纜的防火與阻燃應符合GB50168-1992中7.0.2的規定。
12 接地和等電位聯結
12.1 一般技術規定
12.1.1 具有基本絕緣和外露可導電部分的電氣設備,除用隔離變壓器供電者外,均應連接保護接地線(PE線)接地。
12.1.2 電氣裝置應充分利用自然接地體作保護接地的接地極。
12.1.3 電氣裝置應根據防火和防電擊的需要選用合適的接地系統。
12.1.4 新建的建筑物內應有等電位聯結,即將電氣裝置的保護接地線(PE線)和各類金屬管道、結構件互相聯結起來,使其電位相等或接近。
12.1.5 低壓電力網中,電源中心點接地電阻阻值不宜大于4Ω,在可能的條件下應采取措施減少至2Ω以下。兩臺總容量不超過100KVA變壓器并聯運行且使用同一接地裝置時,接地電阻不宜大于10Ω。
12.1.6 低壓線路每處重復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宜大于10Ω。
12.1.7 10KV變電所建在建筑物內時,其保護接地和變壓器低壓側系統接地應共用一組接地裝置,并納入建筑物的總等電位聯結的范圍內,其接地電阻應符合下列要求:
a) 當變電所無向所外建筑物引出低壓供電回路時,對接地電阻無要求。
b) 當變電所有向外建筑物引出低壓供電回路時,其接地電阻值應符合本標準12.1.5和12.1.6的要求。
12.1.8 當建筑物基礎鋼筋和金屬管道等自然接地體的接地電阻阻值已滿足要求時,不需另設接地裝置。
12.1.9 低壓供電系統中TN系統,當中心點一點接地時,其N(PEN)線接地電阻不大于4Ω;無總等電位聯結的建筑物內的TN保護接零系統的PE線或PEN線應作重復接地,其接地電阻阻值不應大于10Ω。
12.2 接地和等電位聯結的選用
12.2.1 直觀檢查
12.2.1.1 建筑物內一般電氣裝置的保護接地系統宜采用TN-C-S、TN-S或TT系統,并進行總等電位聯結,下列場所應符合其特殊要求:
a)火災危險場所不應采用TN-C系統。
b)變電所的建筑物內應采用TN-S系統。
12.2.1.2 施工現場接地保護應符合GB50194-1993中4.1.1的規定。
12.2.1.3 對TN系統在建筑物的電源進線處如有自然接地體宜利用其做重復接地的接地極,不需另做人工的重復接地。
12.2.1.4 TN-C-S系統的PEN線應在進入總配電箱內即將PE線和N線分開,分別接入PE線母排和N線母排,分開后不應再連通。
12.2.1.5 TN-C系統中,PEN線嚴禁接入開關設備。
12.2.1.6 PE線、PEN線,按機械強度要求,最小截面應符合下列規定:單根銅線不應小于4mm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不應小于2.5mm2。
a)采用保護套管或槽盒敷線。
b)采用其他等效的機械保護措施敷線。
12.2.1.7 交流電氣裝置的保護中性線,按機械強度要求單芯銅線不應小于10mm2,采用多芯電纜的銅芯線作PEN線時不應小于4mm2,采用電纜或護套電線的芯線作PE線時,最小截面不作規定,當PE線所用材質與相線相同時,PE線最小截面積應符合GB50303-2002中6.1.2的規定。
12.2.1.8 總等電位聯結線的最小允許截面應符合GB50303-2002中27.1.2的規定。
12.2.1.9 保護接地線應有防止機械損傷和化學腐蝕的措施,在可能遭到機械損傷處,應用管子或角鋼加以保護,接地線穿過墻壁、樓板和地坪處應加裝鋼管或其他堅固的保護套管,有化學腐蝕的部位還應采取防腐蝕措施。
12.2.1.10 每臺電氣設備均應以單獨的接地線與接地干線相連接,不得在一個接地線中串接幾臺電氣設備,裝置外可導電部分嚴禁用作PEN線。
12.2.1.11 接地干線的連接應采用焊接,焊接必須牢固無虛焊,有色金屬接地干線不能采用焊接時,可采用螺栓連接,電氣設備上的接地線應采用鍍鋅螺栓連接。
12.2.1.12 等電位聯結中各聯結點應牢固連接,可靠導電。
12.2.1.13 衛生間內接地應符合GB50096-1999中6.5.2.6的規定。
12.2.2 儀器檢測
接地電阻值必須符合設計要求,當設計未明確要求時,其電阻值應符合本標準12.1.5、12.1.6和12.1.9中的規定。
13 防雷裝置
本節所指的防雷裝置檢測系指對建筑物的防雷裝置檢測。加油站、貯油氣站的電氣和防雷裝置的檢測詳見本標準14.8。
13.1 直觀檢測
13.1.1 避雷針、帶、網應完好,各部位連接應牢固,無松動、斷裂、銹蝕或脫落現象。
13.1.2 避雷針材料規格應符合GB50057-1994中4.1.1的規定。
13.1.3 避雷網的規格應符合GB50057-1994中4.1.2和5.2.1的規定。
13.1.4 以屋面鐵板、銅板、鋁板作為防雷接閃器時,應符合GB50057-1994中4.1.4和4.1.5的規
定。
13.1.5 引下線的材料及規格應符合GB50057-1994中4.2的規定。
13.1.6 一、二級防雷建筑物專設引下線不應少于2根,間距不應大于18米,三級防雷建筑物引下線間距不應大于25米,且應對稱敷設。當利用建筑物鋼筋混凝土中鋼筋作為引下線時,根數不受限定,間距不應大于18米,建筑物外廊角上柱筋應被利用。
13.1.7 針、帶、網引下線上應無直接引線到家用電器上。
13.1.8 針、帶、網和引下線上應無無關的金屬物體、導線搭連、綁扎等。
13.2 儀器檢測
13.2.1 避雷針、帶、網的接地電阻值應符合GB50057-1994中3.2、3.3和3.4的規定。
14 特殊場所
14.1 公共娛樂場所
14.1.1 直觀檢查
14.1.1.1 配電箱應符合本標準8.3.2.4的規定。
14.1.1.2 線路敷設
a)娛樂場所內的電線,應當采用銅芯導線,所有電氣線路應當穿金屬套管保護,橫穿通道的導線應當采取固定保護措施,不得外露。
b)直敷線路應采用銅芯護套絕緣導線,其最小截面應大于1.5mm2 。
c)室內外的配電線路宜采用金屬管暗敷,當明敷時,所有配電線路必須穿金屬管(槽)保護,導線不得外露,塑料管、線槽易受機械損傷的場所應穿鋼管保護,其保護高度距樓板表面的距離不應小于500㎜。
d)在可燃裝飾層內的暗敷配電線路,應穿金屬管保護,若受條件限制局部不能穿金屬管時,可穿金屬軟管保護,其長度不應大于2.0m,導線不得裸露。
e) 導線穿越可燃材料時,應采用玻璃棉、石棉等非燃材料做隔熱保護。 f)嚴禁擅自拉接臨時電氣線路。
g)移動式燈具電氣設備的電源線,應當采用橡膠絕緣軟電纜。
h)燈具、開關、插座、吊扇、壁扇等電器安裝處應設置接線盒,導線的接頭應在盒內壓接。
i)建筑物吊頂部位的燈槽布線應等同于悶頂內布線,當有可燃物時必須穿金屬管保護,若受條件限制局部不能穿金屬管時,可穿金屬軟管保護,導線不得裸露,無可燃物時可穿難燃型剛性塑料管保護。
14.1.1.3 插座的安裝與使用應符合本標準8.2.1的有關規定。
14.1.1.4 燈具的安裝與使用應符合本標準10.1的有關規定,吸頂燈必須采用瓷燈口,并有隔熱、通風、降溫措施,燈頭線必須采用耐高溫導線或套瓷套管保護。
14.1.2儀器檢測
14.1.2.1 低壓斷路器、低壓隔離開關、刀開關、熔斷器、防火用漏電保護器的各接線端子處的溫度,不應超過表6中最高允許溫度。
14.1.2.2 燈具附件(鎮流器、電容器)等的溫度不應超過本標準10.3.1的最高允許溫度。
14.1.2.3 成束敷設和成堆堆放的橡膠絕緣軟線的溫度,不應超過表11中最高允許溫度。
14.1.2.4 導線插接件的溫度,不應超過表5中的最高允許溫度。
14.1.2.5 低壓總斷路器的各相電流、中性線電流和PE線電流應正常。
14.2 大型文藝演出場所
14.2.1 直觀檢查
14.2.1.1 配電箱應符合本標準8.3.2.4的規定。
14.2.1.2 線路敷設同本標準 14.1.1.2的規定。
14.2.1.3 燈具的安裝與使用:
a)固定在移動構架上的燈具,其導線應有防機械損傷措施,當移動構架時,導線不應承受拉力和遭受磨損。
b)固定構架上的燈具應采用專用支架固定牢固。
c)用于舞臺效果的高溫燈具,其燈頭引線應采用耐高溫導線或穿瓷管保護,再經接線柱與燈具連接,導線不得靠近燈具表面或敷設在高溫燈具附近。
d)照明裝置與可燃物的距離必須符合本標準10.2.3的規定。
14.2.2儀器檢測
同本標準14.1.2。
14.3 露天臨時活動場所
14.3.1 直觀檢查
14.3.1.1 高溫燈具正面間距應大于1.5m,不能滿足時,應采用隔熱措施。
14.3.1.2 燈具電源引線明敷時,應采用絕緣導線或電纜架空敷設,高度為2.5m---3.0m。暗敷時應采用橡套或塑套電纜避開人員密集場所埋地敷設。
14.3.1.3 燈具表面以及工作燈用附件等高溫部位靠近可燃物或下方有人工作活動時,應對燈具正面和散熱部位加裝鉛絲防護網或不燃材料制作的擋板。
14.3.1.4 燈光安置區域不得懸掛旗幟、不得設置懸掛彩帶用氣球及其它空中移動物體。
14.3.1.5 露天電氣設備應采取防雨水、雪和通風散熱措施,電氣設備周圍嚴禁堆放可燃和易燃物品,普通燈具距易燃物不小于0.3m,聚光燈和碘鎢燈等高溫燈具不應小于0.5m,并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
14.3.1.6 霓虹燈、節日燈的檢查應符合本標準10.2.4和10.2.5的規定,燈管安裝在人員可能接觸的部位時,應有防護措施。
14.3.1.7 懸掛的霓虹燈應固定牢固。
14.3.1.8 激光燈水管安裝應可靠,水源供應保證充分。
14.3.1.9 電腦燈風冷裝置的風機應性能良好、噪聲小,風口擋板應開、閉靈活,停機后,擋板應能完全覆蓋風口。
14.3.2 儀器檢測
儀器檢測應符合本標準10.3的規定。
14.4 電視電影攝制室(廳)
14.4.1 直觀檢查
除同本標準14.1.1、14.1.2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4.4.1.1 電源、信號、音頻功率饋線應分別穿金屬管,或金屬線槽分開敷設。
14.4.1.2 I類系統[省、部級以上臺(站)]演播、照明、空調及其它沖擊負荷的供電線路,自變壓器低壓側母線上與工藝設備供電線路分開。
14.4.1.3 聲、像制作Ⅱ類系統(地市級臺際使用或交流)供電,在總電源進線柜(箱)處引接專用回路,并由就近照明配電箱引接備用回路,Ⅲ類系統(自制自用)應就近由配電箱引接專用回路。
14.4.1.4 供電變壓器為Y-YNO接線或電源系統有可控硅調光設備時,工藝設備的總電源側宜裝設隔離變壓器。
14.4.1.5 演播攝制室(廳)各面墻設置的電源插座,距地面0.2m-0.3m,每面墻≥2組;墻面上適當設置三相插座,面積超過>120m2的演播攝制室(廳)應在后區邊緣中間設置地面插座箱;面積超過200m2,應有應急照明。
14.4.1.6 演播攝制室(廳)高度在7m及以下時,宜采用軌道式布燈,反之采用固定布燈。
14.4.1.7 演播攝制室(廳)電源保護宜采用TN系統中的TN-S型式,亦可采用TN-C-S型式,但不應采用TN-C型式。
14.4.1.8 工作接地應采用一點接地,機臺及設備外露可導電部份宜采用PE線保護,獨立設置接地裝置時,接地電阻不大于4Ω,接入多種接地的共同接地裝置,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Ω。
14.4.1.9 碘鎢燈應有鉛絲或金屬網加以保護,照明燈具距可燃物的距離應符合本標準10.2.3要求。14.4.1.10 不應將線路敷設在高溫燈具的上部,燈頭尾線應采用耐高溫導線或瓷套管保護并從金屬接線盒內引出。
14.4.2 儀器檢測
儀器檢測同本標準14.1.2。
14.5 展覽展銷場所及建材家俱燈飾商品集貿市場
14.5.1 直觀檢查
14.5.1.1 架空線路應采用橡膠電纜,與地面垂直距離不得小于3米。全場應設電源總開關,分區要設分開關和漏電保護器。
14.5.1.2 主線引向各攤位的接點處,應用金屬接線盒或分線盒,露天電氣設備要采用密閉防滴式器具,照明和其它用電應分路設置。
14.5.1.3 照明燈線要加絕緣塑料套管,室內、外各攤位均不準使用碘鎢燈等大功率照明燈具。
14.5.1.4 不準擅自拉接臨時電線,不準使用電爐等電加熱器。
14.5.1.5 在電氣設備周圍和架空線下方嚴禁堆放易燃和可燃物品。
14.5.1.6 場內嚴禁使用蠟燭、氣燈、電石燈、油燈照明,嚴禁使用煤油爐、液化氣灶、罐等。
14.5.1.7 共用配電設備應當安裝在封閉式的配電箱內,配電箱應用A級材料制作。
14.5.1.8 插座、開關和燈具的安裝與使用應符合本標準8.2和10.1的有關規定。
14.5.2 儀器檢測
儀器檢測與本標準14.1.2有關規定相同。
14.6 倉庫(車間)
14.6.1 直觀檢查
14.6.1.1 工廠車間、倉庫除執行下列條款外,還應執行本標準中其它相關條款。
14.6.1.2 紡織行業庫房內的電線必須敷設在金屬或硬質難燃塑料套管內,電氣線路和燈頭應當設在庫房通道上方,與堆垛保持安全距離,每座庫房的電源開關箱應當設在庫外,并有防雨防潮的保護措施。
14.6.1.3 紡織原料成品倉庫內不得裝設電源線和電氣裝置,不得架設臨時電線。庫房照明采用投光燈采光,搬運、吊拉、提升用的機動車輛,應用電瓶供電,裝有防止火花迸出的安全裝置。
14.6.1.4 庫內用的動力電源,在未改成電瓶以前,應在庫外安裝插座,用四芯膠皮線接入庫內,電線應敷設在不易碰撞擠壓的地方,不能有接頭,嚴禁使用塑套線和再生膠軟線,電線上和電閘、插座下不準存放原料成品。
14.6.1.5 庫區嚴禁使用行燈。
14.6.1.6 棉花加工車間照明必須用有防護罩的燈具和壁開關,不得使用無防護罩的燈具和拉線開關,露天貨場的照明燈桿距棉垛不應小于桿高的1.5倍,電燈應有防雨措施,貨場使用的吊車必須加防雷擊的接地線。
14.6.1.7 棉花加工廠儲存區的電源應設總閘和分閘,每個庫房應在庫房外單獨裝設開關箱,并有防雨、防潮等保護措施。
14.6.1.8 棉廠打包機、上垛機等設備的開關,必須采用離合器和電磁開關,車間及貨區原則上不得裝設熔斷器、閘刀開關及插座,如確需裝設,必須加有防火密封裝置。
14.6.1.9 儲存丙類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60w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它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等發熱部位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
14.6.1.10 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電鐘等家用電器。
14.6.1.11 倉庫電氣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下方嚴禁堆放物品。
14.6.1.12 倉庫生產、生活用電線路必須分開,電線和電氣設備必須按規范安裝,不準亂拉臨時線,不準超負荷作業,不準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
14.6.2 儀器檢測
14.6.2.1 各配電箱內設備及其接線端子的溫度,不應超過表6中最高允許溫度。
14.6.2.2 燈具附件(鎮流器、電容器)、燈座的溫度,不應超過本標準10.3.1最高允許溫度。
14.6.2.3 各設備及有關接線端子不應有打火放電現象。
14.7 桑拿浴室
14.7.1 直觀檢查
14.7.1.1 桑拿浴室內的區域劃分
按桑拿浴室內高溫對線路、設備絕緣的危害程度作如下分區,如下圖(a)、圖(b)所示,分1、2、3、4區,以便按區域分別采取不同的安全措施,將火災的危險性降低至最小。
1區----距桑拿浴加熱蒸汽爐周邊0.5米的水平距離,距屋頂0.3米處以下的空間范圍。
2區----1區以外離地面0.5米內的空間
3區----2區以上距屋頂0.3米以下的空間
4區----屋頂以下0.3米以內的空間
14.7.1.2 電氣設備和線路防止高溫危害的要求
a)1區內除加熱蒸汽爐設備外,不得安裝其他設備和線路,加熱蒸汽爐距墻壁應大于100mm,應加裝隔熱板。
b)2區內對線路和設備無耐高溫要求。
c)3區內電氣設備和絕緣導線應符合耐持續高溫的要求。
d)4區內只能裝設加熱蒸汽爐用的限溫控制器(定溫器及熱脫扣器),當該區內的溫度超過設定的溫度時,該控制器應自動切斷電加熱蒸汽爐或蒸汽泵電源,其耐高溫要求和3區相同。
14.7.1.3 電氣線路和設備的接線入口及接線盒蓋、管口應密封,外護物和遮欄均需具有IP24的防護
等級。
14.7.1.4 除加熱蒸汽爐用的開關外,其他開關均應安裝在桑拿浴室墻外,加熱蒸汽爐可接近裸露導體必須接地(PE)或接零(PEN)。
14.7.1.5 桑拿浴室內嚴禁裝設電源插座。
14.7.1.6 桑拿浴室內的線路應為雙重絕緣,采用剛性PVC管布線,不得采用金屬外皮的電纜或普通鋼管布線,其絕緣電阻不應小于0.5MΩ。
14.7.2 儀器檢測
14.7.2.1 裝于桑拿浴室外開關的溫度,不應超過表6中的數值。
14.7.2.2 加熱蒸汽爐接線入口和接線盒內的溫度,不應高于雙重絕緣導線長期工作允許的最高溫度。
14.8 加油加氣站
14.8.1 一般技術規定
14.8.1.1 汽油為Ⅱ類A級,引燃溫度(℃)組別為T3,200<T3≤300。
14.8.1.2 加油加氣站供電負荷應符合GB50156-2002中10.1.1和10.1.2的規定。
14.8.2 直觀檢查
14.8.2.1 低壓配電盤應符合GB50156-2002中10.1.5的規定。
14.8.2.2 站內的電力線路應符合GB50156-2002中10.1.7的規定。
14.8.2.3 地上鋼油罐(裝有阻火器的地上鋼油罐除外)必須有防雷裝置并接地,接地點不少于兩處。
14.8.2.4 埋地油罐罐體、量油孔、阻火器等金屬附件應符合GB50156-2002中10.2的規定。
14.8.2.5 儲存可燃油品的地上鋼罐,可只進行防雷接地。
12.8.2.6 站房及罩棚需防雷擊應符合GB50156-2002中10.2.5的規定。
14.8.2.7 儲存甲、乙、丙類油品的鋼罐應有防靜電接地裝置;已裝了防雷接地裝置的可兼作防靜電接地裝置。50m3以上的鋼罐在罐底環形閉合接地體上應不少于兩處對稱與接地體連接。
14.8.2.8 地上或管溝敷設的輸油管線的始、末端應設防靜電和防感應雷的接地裝置。
14.8.2.9 加油站的汽車油罐車卸油場地應符合GB50156-2002中10.3.2的規定。
14.8.2.10 加油加氣站內爆炸危險區域以外的站房、罩棚等建筑物內的照明燈具,可選用非防爆型,但罩棚下的燈具應選用防護等級不低于IP44級的節能型照明燈具。
14.8.2.11 在爆炸危險區域內的油品,液化石油氣和天然氣管道上的法蘭、膠管兩端等連接應符合GB50156-2002中10.3.3的規定。
14.8.2.12 加油機、加氣機的附屬管線從基礎的管線坑引出后,管線應用黃沙填滿。
14.8.2.13 加油機、加氣機的連接部位應無松動現象,運動部件應無異常響聲,連接部位應無漏氣、漏油或漏水現象。
14.8.2.14 加氣機不得設在室內。
14.8.2.15 加油站的汽油罐和柴油罐應埋地設置,嚴禁設在室內或地下室內。
14.8.2.16 油罐的量油孔應設帶鎖的量油帽,量油帽下部的接合管宜向下伸至罐內距罐底0.2m 處。
14.8.2.17 加油機不得設在室內。
14.8.2.18 汽油罐與柴油罐的通氣管應分開設置,管口應高出地面不小于4m,通氣管管口應安裝阻火器。
14.8.2.19 加油加氣站的防雷接地、防靜電接地、電氣設備的工作接地、保護接地及信息系統的接地應符合GB50156-2002中10.2的規定。
14.8.2.20 液化石油氣管道宜埋地敷設,當需要管溝敷設時,管溝應采用中性沙子填實。
14.8.2.21 電氣裝置的接地應單獨采用接地線與接地干線相連接,不得采用串接方式。
14.8.3 儀器檢測
14.8.3.1 低壓配電盤不能有過熱點和打火放電現象。
14.8.3.2 電纜頭應無滲漏油、過熱、打火放電現象。
14.8.3.3 防雷接地的鋼油罐,其接地電阻應小于10Ω。
14.8.3.4 埋地油罐罐體、量油孔、阻火器等金屬附件應進行電氣連接并接地。
14.8.3.5 油管始、末端防靜電和防感應雷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值應符合GB50156-2002中10.3.1的規定.
14.8.3.6 防靜電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值應符合GB50156-2002中10.3.4的規定。
14.8.3.7 可燃氣體檢測報警(高限)設定值應小于或等于可燃氣體爆炸下限濃度(V%)值的25%。
14.9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
14.9.1 適用范圍
14.9.1.1 本節內容適用于對生產、加工、處理、轉運或貯存過程中出現或可能出現氣體、蒸氣、粉塵、纖維爆炸性混合物和火災危險物質環境的電氣檢測,不適用于礦井、制造貯存使用炸藥、用電進行電解、電鍍和使用強氧化劑能自行起火的物質環境。
14.9.1.2 本節中未指明某種環境的條款,系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所共有條款。
14.9.1.3 用于這類環境的電氣設備除按本節規范實施外,還應執行國家現行其它有關標準。
14.9.2 直觀檢查
14.9.2.1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設備
14.9.2.1.1 電氣設備應符合設計規定和要求。
14.9.2.1.2 防爆電氣設備應符合GB50257-1996中2.1.2的規定。
14.9.2.1.3 電氣設備或箱盒應安裝在金屬制作的支架上并應牢固。
14.9.2.1.4 防爆電氣設備的進線口與電纜、導線應能可靠接地和密封。
14.9.2.1.5 表面高溫及工作時產生火花的電氣設備應遠離可燃物質存放點,距離應大于3米。
14.9.2.1.6 火災危險環境內不應使用電熱器,生產上必須使用的,應安裝在非燃材料底板上并裝設防護罩。
14.9.2.1.7 燈具應符合設計要求,螺旋式燈泡應旋緊,不松動,外罩齊全并緊固。移動式和攜帶式照明燈具的玻璃罩應采用金屬網保護。
14.9.2.1.8 事故排風機按鈕應裝在便于操作位置,且有特殊標志。 14.9.2.1.9 隔爆電機應符合GB50257-1996中2.1、2.2、4.1的規定。
14.9.2.2 電氣線路敷設
14.9.2.2.1 爆炸危險環境
a)爆炸危險環境應符合GB50257-1996中3.1.1、3.1.2、3.1.3的規定。
b)電氣工作中性線絕緣應符合GB50257-1996中3.1.1的規定。
c)導線或電纜的連接應符合GB50257-1996中3.1.5的規定。
d)電纜配線應符合GB50257-1996中3.2的規定。
e)鋼管配線應符合 GB50257-1996中3.3的規定。
f)本質安全電路及關聯電路配線應符合GB50257-1996中3.4的規定。
14.9.2.2.2 火災危險環境
電氣設備、照明線路的應符合GB50257-1996中4.2的規定。
14.9.2.3 保護接地與防靜電接地
14.9.2.3.1 爆炸危險環境的電氣設備的接地應符合GB50257-1996中5.1.1的規定。
14.9.2.3.2 保護接地或接零線應符合GB50257-1996中5.1的規定。
14.9.3 儀器檢測
14.9.3.1所有進入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的儀器設備必須是經國家法定防爆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防
爆儀器。
14.9.3.2 進入易燃易爆場所作業的所有人員,其著裝等均應符合防爆要求。
14.9.3.3 檢測前應先用氣體濃度測試儀測量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氣體的濃度。
14.9.3.4 測量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的電氣設備溫度時,不得拆卸或打開防爆電氣設備外殼或箱盒,應測量其外殼表面溫度,其溫度不應超過表13中的數值。
14.9.3.5 充油型電氣設備,T1---T5組別油面最高溫升為60℃,T6組別為40℃。
14.9.3.6 電氣系統接地電阻值和防靜電接地電阻值應符合下列數值:
a)單獨設置的配電系統接地保護線,其接地電阻值應不大于4Ω。
b)與防靜電防感應雷共同設置的接地線,其接地電阻值不應大于10Ω。
c)單獨設置的防靜電接地保護的接地電阻值應不大于100Ω。
14.9.3.7 相關設備,不能有打火放電現象。
表13 防爆電氣設備外殼表面的最高溫度
類和級 |
引燃溫度T(℃)與組別=防爆電氣設備外殼表面允許最高溫度 |
|||||
T1 |
T2 |
T3 |
T4 |
T5 |
T6 |
|
T>450 |
450≥T>300 |
300≥T>200 |
200≥T>135 |
135≥T>100 |
100≥T>85 |
|
Ⅰ |
甲烷 |
|
|
|
|
|
ⅡA |
乙烷、丙烷、丙酮、苯乙烯、氯乙烯、氨苯、甲苯、苯、氨、甲醇、一氧化碳、乙酸乙酯、乙酸、丙烯腈、 |
丁烷、乙醇、丙烯、丁醇、乙酸丁酯、乙酸戊酯、乙酸酐 |
戊烷、己烷、庚烷、葵烷、辛烷、汽油、硫化氫、環己烷 |
乙醚、乙醛 |
|
亞硝酸乙酯 |
ⅡB |
二甲醚、民用煤氣、環丙烷 |
環氧乙烷、環氧丙烷、丁二烯、乙烯 |
異戊二烯 |
|
|
|
ⅡC |
水煤氣、氫、焦爐煤氣 |
乙炔 |
|
|
二硫化碳 |
硝酸乙酯 |
15 綜合判定
a) 本標準中,根據發生火災的可能性,將火災危險等級分為四類:(見附錄D)
A類:嚴重危險項目:可直接導致火災或人員傷亡的項目;
B類:中危險項目:存在嚴重火災隱患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的項目;
C類:輕危險項目:存在一般火災隱患,長時間運行可能發生火災或造成人員傷亡的項目;
O類:為定量分析項目,根據被檢對象的濕度、距離、絕緣強度等量化要素,可由量變引發質變,導致火災這一原理,又將這些定量項目(O類)依照實測數據,確定其危險級別,進而相應分為“A”、“B”、“C”三類。
類別 |
溫度(升) |
距離 |
絕緣強度 |
A類 |
△>140% |
△<60% |
△<60% |
B類 |
120%<△≤140% |
60%≤△<80% |
60%≤△<80% |
C類 |
100%<△≤120% |
80%≤△<100% |
80%≤△<100% |
△為實際數值與標準值的比值
b) 本標準中,系統的判定結論分為四個等級:
一等 安全,可直接使用;
二等 較安全,可以使用,但應注意存在問題;
三等 存在電氣火災隱患,需整改后投入使用;
四等 存在嚴重火災隱患,必須馬上停止使用,實施整改。
附錄A
(資料性附錄)
過熱型火災隱患判斷方法
1.1 使用紅外測溫儀器的操作技術要求
1.1.1 測溫前的準備
a)正確選擇被測物體的表面發射率(見附錄C)。
b)根據不同的檢測對象選擇適當的參照體,用其實測溫度來確定環境溫度。
c)鍵入環境溫度、相對濕度和測量距離等補償參數,并選取適當的溫度范圍。
1.1.2 測溫方法
a)應使用同一儀器相繼測量電氣設備和線路的正常發熱部位、異常發熱部位和環境溫度參照體的溫度。
b)對同一檢測對象,應從不同方位進行測量,找出最高發熱點的溫度值。
c)對各檢測點測量溫度時,紅外測溫儀與各檢測點應保持距離一致,方位一致。
1.1.3 記錄異常發熱設備的實際負載電流、發熱部位的表面溫度以及環境溫度。
1.2 過熱型電氣火災隱患的判斷方法
1.2.1 表面溫度判斷法
根據紅外測溫儀測得電氣裝置發熱部位的表面溫度,同時考慮負載率和連接部分接觸電阻對表面溫度的影響,分析可能存在的過熱型電氣火災隱患,在負載率大于30%情況下,必要時按照以下公式將實測負載下的溫度(或溫升)折合到滿載情況下的溫度(或溫升)加以分析比較和判斷,滿載情況下溫度Te的理論值按下式計算:
Te=(T-T0)(Ie/I) 2+T0
其中:Ie——允許最大工作電流(A);
Te——允許最大工作電流下的最高允許溫度(℃);
I——實測負載電流(A);
T——實測負載電流下的溫度(℃);
T0——檢測時的環境溫度;
當負載率小于30%時,可把實際負荷認定為30% ,會同其他參數代入上述公式予以計算、參考。
交流高壓電器觸頭及導體連接端子在空氣中最高允許溫度及溫升值見表2。
低壓母線裝置各部位允許溫升值見表5。
低壓電器與外部連接的接線端子允許溫升值見表6。
電線芯線長期工作最高允許溫度見表10。
電力電纜最高允許溫度和表面允許溫升值見表12。
凡是溫度(或溫升)較高,接近甚至超過上述各表的規定均可判斷存在過熱型電氣火災隱患。
1.2.2 比較判斷法
a)電流致熱型:同一電氣設備,當三相負載電流平衡時,比較對應接線端子的溫度(或溫升)的差異可以判斷存在電氣火災隱患的部位。在同一電氣回路中,對幾臺相同的電氣設備,當三相負載電流平衡且負載電流相同時,比較其對應接線端子或其它相關部分的溫度(或溫升)的差異可以判斷存在電氣火災隱患的電氣設備及其部位。
當三相負載電流不平衡時或負載率偏低時,應考慮負載電流實際情況的影響。
b)電壓致熱型:同一電氣設備,當三相電壓平衡時,比較對應接線端子的溫度(或溫升)的差異,可以判斷存在電氣火災隱患的部位。
在同一電氣回路中,對于幾臺相同的電氣設備,當三相電壓平衡且負載電流相同時,比較其對應接線端子或其它相關部分的溫度(或溫升)的差異可以判斷存在電氣火災隱患的電氣設備及其部位。
當三相電壓不平衡時,應考慮實際工作電壓不平衡的影響。
1.2.3 熱像圖判斷法
根據同類電氣裝置在正常狀態和異常狀態下熱像圖的差異,來判斷電氣裝置存在電氣火災隱患的部位。
附 錄 B
(規范性附錄)
防火用漏電保護器的接線方法
|
三 相 三 線 三 極 |
三相四線三極或四極 |
TN-S系統 |
|
|
TN-C-S系統 |
|
|
TT系統 |
|
|
注:L1、L2、L3——相線;N——中性線;PE——保護地線;PEN——保護中性線;
≡——工作接地;RCD——防火用漏電保護器。
附 錄 C
(資料性附錄)
常用材料發射率的參考值
材 料 |
溫度(℃) |
發射率近似值 |
材 料 |
溫度(℃) |
發射率近似值 |
拋光鋁或鋁箔 |
100 |
0.09 |
棉紡織品(全顏色) |
- |
0.95 |
輕度氧化鋁 |
25-600 |
0.10-0.30 |
絲 綢 |
- |
0.78 |
強 氧 化 鋁 |
25-600 |
0.30-0.40 |
羊 毛 |
- |
0.78 |
黃 銅 鏡 面 |
28 |
0.03 |
皮 膚 |
- |
0.98 |
氧 化 黃 銅 |
200-600 |
0.61-0.59 |
木 材 |
- |
0.78 |
拋 光 鑄 鐵 |
200 |
0.21 |
樹 皮 |
- |
0.98 |
加 式 鑄 鐵 |
20 |
0.44 |
石 頭 |
- |
0.92 |
完全生銹軋鐵板 |
20 |
0.69 |
混 凝 土 |
- |
0.94 |
完全生銹氧化鋼 |
22 |
0.66 |
石 子 |
- |
0.28-0.44 |
完全生銹鐵板 |
25 |
0.80 |
墻 粉 |
- |
0.92 |
完全生銹鑄鐵 |
40-250 |
0.95 |
石 棉 板 |
25 |
0.96 |
鍍鋅亮鐵板 |
28 |
0.23 |
大 理 石 |
23 |
0.93 |
黑亮漆(噴在粗糙鐵上) |
26 |
0.88 |
紅 磚 |
20 |
0.95 |
黑 或 白 漆 |
38-90 |
0.80-0.95 |
白 磚 |
100 |
0.90 |
平 滑 黑 漆 |
38-90 |
0.96-0.98 |
白 磚 |
1000 |
0.70 |
亮漆(所有顏色) |
- |
0.90 |
瀝 青 |
0-200 |
0.85 |
非 亮 漆 |
- |
0.95 |
玻 璃 (面) |
23 |
0.94 |
紙 |
0-100 |
0.80-0.95 |
碳 片 |
- |
0.85 |
不透明塑料 |
- |
0.95 |
絕 緣 片 |
- |
0.91-0.94 |
瓷 器 (殼) |
23 |
0.92 |
金 屬 片 |
- |
0.88-0.90 |
電 瓷 |
- |
0.90-0.92 |
環氧玻璃板 |
- |
0.80 |
屋 頂 材 料 |
20 |
0.91 |
鍍 金 銅 片 |
- |
0.30 |
水 |
0-100 |
0.95-0.96 |
涂焊料的銅 |
- |
0.35 |
冰 |
- |
0.98 |
鋼 絲 |
- |
0.87-0.88 |
附錄D
(資料性附錄)
相關條款安全隱患歸類一覽表
類別 |
對 應 條 款 |
A 類 |
7.2.1.1.4/7.2.1.1.10/7.2.1.2.3/7.3.2.1/7.3.2.2/7.4.2.1/8.1.13/8.2.1.1.9.e/8.2.1.1.10/8.3.1.4/8.3.2.1.a/8.3.2.4.d/8.3.3.3/9.1.1.4.d/9.1.2.3/9.1.2.4/9.1.3.3/9.1.3.4/9.2.2.3/9.3.1.2.b/9.3.2.2/10.1.3/10.1.4/10.3.3/11.1.1/11.1.8/11.1.9/11.3.2.2/11.4.1.3/11.5.1.5/11.5.3.1/11.5.4.2.b/13.1.7/13.1.8/14.3.1.5/14.4.1.9/14.5.1.6/14.6.1.1/14.6.1.2/14.6.1.3/14.6.1.4/14.6.1.5/14.6.1.6/14.6.1.8/14.6.1.9/14.6.1.10/14.6.1.11/14.6.1.12/14.6.2.3/14.7.1.2(c,d)/14.7.1.4/14.7.1.5/14.7.2.2/14.8.2.2/14.8.2.3/14.8.2.7/14.8.2.8/14.8.2.9/14.8.2.13/14.8.2.15/14.8.3.1/14.8.3.2/14.8.3.7/14.9.2.1.1/14.9.2.1.2/14.9.2.1.4/14.9.2.1.5/14.9.2.2.1(a,d,e)/14.9.2.3.1/14.9.3.5/14.9.3.7 |
B 類 |
7.1.3/7.1.7/7.2.1.1.3/7.2.2.1.2/7.2.2.2.4/7.3.1.1/7.3.1.2/7.3.1.3/8.1.3/8.2.1.1.1/8.2.1.1.6/8.2.1.7/8.2.1.1.9(a,c,d)/8.2.2.1.2/8.3.2.3.[b(1,2,4),c.2]/8.3.2.5/8.3.3.4/9.1.1.3/9.1.1.4(b,c)/9.1.3.5/9.1.2.2/9.2.1.1/9.2.1.2/9.2.1.4/9.2.2.4/9.3.1.1(a,b)/9.3.1.2(c,d)/9.3.1.3.a/10.1.1/10.1.2/10.1.6/10.1.9/10.2.1/11.1.2/11.1.3/11.1.4(b,c)/11.1.7/11.1.10/11.1.11/11.1.12/11.1.14/11.1.15/11.1.16/11.2.1.1.a/11.2.1.3(a,d,e,f)/11.2.1.5/11.2.1.6(b,d)/11.2.1.7.b/11.2.1.8(a,e)/11.2.1.9(a,b,e)/11.3.2.3/11.5.1.1/11.5.1.2/11.5.1.7/11.5.2.1/11.5.2.4/11.5.2.5/11.5.2.6/11.5.2.10/12.1.1/12.1.5/12.1.6/12.1.7.b/12.1.9/12.2.1.1(a,b)/12.2.1.4/12.2.1.5/12.2.1.8/12.2.1.10/13.1.2/13.1.3/13.1.4/13.1.5/13.1.6/13.2.1/14.1.1.2(a,b,c,d,e,g,i)/14.1.1.4/14.1.2.5/14.3.1.1./14.3.1.3/14.3.1.4/14.4.1.2/14.4.1.7/14.4.1.8/14.5.1.3/14.5.1.4/14.5.1.7/14.8.2.11/14.8.2.14/14.8.2.16/14.8.2.17/14.8.2.18/14.8.2.21/14.9.3.1/14.9.3.2/14.9.3.3 |
C
類 |
7.1.1/7.1.2/7.1.5/7.1.6/7.1.8/7.1.9/7.1.10/7.1.11/7.1.12/7.1.13/7.1.14/7.1.15/7.1.17/7.2.1.1.1(a,b,c,d,e)/7.2.1.1.2(a,b,c.l,c.2,d)/7.2.1.1.5/7.2.1.1.6/7.2.1.1.7/7.2.1.1.8/7.2.1.1.11/7.2.1.1.12/7.2.1.2.2/7.2.1.2.4/7.2.2.1.1/7.2.2.1.4/7.2.2.1.5/7.2.2.1.6/7.2.2.1.7/7.2.2.1.8/7.2.2.2.5/7.4.1.1/7.4.1.2/7.4.1.3/7.4.1.4/7.4.1.5/7.4.1.6/7.5.1.1.1/7.5.2.1.1/7.5.3.1.1/8.1.1/8.1.4/8.1.5/8.1.6/8.1.7/8.1.8/8.1.14/8.1.15/8.2.1.1.2/8.2.1.1.3/8.2.1.1.4/8.2.1.1.5/8.2.1.1.8/8.2.1.1.9.b/8.2.1.1.11/8.2.1.2.1/8.2.2.1.1/8.2.2.1.3/8.3.1.1/8.3.1.2(a,b,c,d)/8.3.2.1.b(1,2)/8.3.2.2(a,b)/8.3.2.3(a,b.3,b.5,c.1)/8.3.2.4(a,b,c,e,f,g,h,)/8.3.3.2/9.1.1.1/9.1.1.4.a/9.1.2.1/9.1.2.5/9.1.2.6/9.1.3..6/9.2.1.3/9.3.1.3(b,c)/9.3.1.4/9.3.1.5/10.1.7/10.1.8/10.2.2/10.2.4/10.2.5(a,b,c,d)/10.2.6/10.2.7/10.2.8/11.1.4.a/11.1.5/11.1.6/11.1.13/11.1.17/11.1.18/11.1.19/11.1.20/11.2.1.1(b,c,d,e.l,e.2,f)/11.2.1.2(a,b,c,d)/11.2.1.3(b,c)/11.2.1.4/11.2.1.6(a,c,e,f)/11.2.1.7(a,c,d,e,f)/11.2.1.8(b,c,d,f)/11.2.1.9(c,d)/11.3.1.1/11.3.1.2/11.3.1.3/11.4.1.1/11.4.1.2/11.5.1.3/11.5.1.4/11.5.1.6(a,b,c)/11.5.2.2/11.5.2.3/11.5.2.7/11.5.2.8/11.5.2.9/11.5.2.11/11.5.4.1(a,b,d)/11.5.5.1(a,b)/11.5.6.1/12.1.2/12.1.3/12.1.4/12.1.7.a/12.1.8/12.2.1.2/12.2.1.3/12.2.1.6(a,b)/12.2.1.7/12.2.1.9/12.2.1.11/12.2.1.12/12.2.1.13/13.1.1/14.1.1.2(f,h)/14.2.1.3(a,b,c)/14.3.1.2/14.3.1.6/14.3.1.7/14.3.1.8/14.3.1.9/14.4.1.3/14.4.1.4/14.4.1.5/14.4.1.6/14.4.1.10/14.5.1.1/14.5.1.2/14.5.1.5/14.6.1.7/14.7.1.2.b/14.7.1.3/14.8.2.1/14.8.2.4/14.8.2.5/14.8.2.6/14.8.2.10/14.8.2.12/14.8.2.19/14.8.2.20/14.8.3.4/14.8.3.5/14.8.3.6/14.9.2.1.3/14.9.2.1.6/14.9.2.1.7/14.9.2.1.8/14.9.2.1.9/14.9.2.2.1(b,c,f)/14.9.2.2.2/14.9.2.3.2/14.9.3.6(a,b,c) |
O 類 |
7.1.4/7.1.16/7.2.1.1.9/7.2.1.2.1/7.2.2.1.3/7.2.2.2.1/7.2.2.2.2/7.2.2.2.3/7.3.2.3/7.3.2.4/7.5.1.2.1/8.1.2/8.1.8/8.1.11/8.1.12/8.2.1.2.2/8.2.2.2/8.3.1.3/8.3.3.1/9.1.1.2/9.1.3.1/9.1.3.2/9.2.2.1/9.2.2.2/9.3.1.2.a/9.3.2.1/10.1.5/10.2.3/10.3.1/10.3.2/11.3.2.1/11.4.2/11.5.3.2/11.5.4.1.c/11.5.4.2.a/14.1.2.1/14.1.2.2/14.1.2.3/14.1.2.4/14.2.1.3.d/14.6.2.1/14.6.2.2/14.7.1.2.a/14.7.1.6/14.7.2.1/14.8.3.3/14.9.3.4 |
- 上一篇:《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 下一篇:《建筑消防設施技術檢驗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