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二條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群眾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十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履行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建立消防檔案;按照國家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并將檢測結果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組織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并設置重點防火標志;
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有針對性地組織消防演練;的消防安全職責。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三十五條 任何人發現火災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單位、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第三十九條 消防器材、裝備和設施,不得用于與消防和搶險救援工作無關的事項。
二、公安部61號令
第五條 單位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六條 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第七條 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第二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其他消防安全情況。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二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撲救。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防火巡查情況;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三、北京市商場市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 商場庫房應符合:庫存物品應分垛碼放,每垛占地面積不應大于100平方米。保證垛與垛間距不應小于1米,垛與墻間距不應小于0.5米,垛與梁間距不應小于0.3米,垛與柱間距不應小于0.3米,垛與燈間距不應小于0.5米;庫房內主要通道的寬度不應小于2米。庫存物品碼放不得擠占或影響消防設施、器材的使用。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60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措施;鎮流器不應設置在悶頂內。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貨物,照明燈具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不應小于0.5米。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應穿金屬管或非燃硬塑料管保護,并與可燃物保持20厘米以上的間距。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安裝電源開關裝置,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商(市)場庫房嚴禁存放化學危險物品。商(市)場經營的發膠、丁烷氣等易燃商品應設置在專用的獨立庫房內,且儲量不應超過2日的平均銷售量;電氣設施應符合防爆要求,并保持良好的通風。
第七條 商(市)場內柜臺、貨架應合理布置,主要疏散通道應直通疏散門或疏散出口,并保證主疏散通道寬度不小于2.4米;輔助通道寬度不小于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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